(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调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换领居民户口簿。
(二)(二)全面放开本市户籍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前提,放开对本市户籍人口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
(三)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